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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是占道费?还是保管费?

我所律师代理案件实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的委托,指派张辉,程雪峰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对认定事实的意见

      通过法庭审理,我们认为应当认定以下事实:被上诉于2013年7月22日至8月7日期间,将本人名下的京NXXXX宝马车停在由被告管理的位于东城区XXXXX路测的收费停车位处。8月7日上班时发现四个车胎全部漏气,无法行驶。无奈,只好寻求一路平安道路交通救援有限责任公司帮助将车辆拖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马4S店,当日在4S店打好气,原告将车开走。次日发现轮胎再次申请道路救援,给轮胎打足气。随后,原告将车开到爱义行成寿寺店。经该工作人员检查,发现4个轮胎漏气原因全部都是人为因素,故意用细针扎轮胎外侧导致细小针眼漏气,无法修补,必须将四个轮胎全部更换,花去费用5451元整。

对采信证据的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这些证明材料,能够相互认证,形成一个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完整的证据体系。

1,书证《上诉人停车牌》,能够证明上诉人系昼夜可以停车并收取费用的收费停车场的事实。

书证《被上诉人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能够证明被扎车辆系被上诉人所有的事实。

书证《证人证言》(证明人:一路平安道路救援有限公司公司员工)能够证明2013年8月7日,被上诉人电话请求一路平安道路救援有限公司提供救援服务,同时,证明被上诉人车辆四个轮胎严重漏气,已无法驾驶,为其提供了拖车服务。

书证《证人证言》(证明人: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能够证明2013年8月9日经检查被上诉人车辆,四个轮胎漏气原因全部是人为故意用细针扎轮胎外侧导致细小针眼漏气,根本无法修补,必须将四个轮胎全部更换的事实。

书证《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快修快保工单》《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发票》,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为更换轮胎花费5451元人民币的事实。

三,对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代理人认为,车主与停车管理公司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费应该属于管理费。至于停车管理公司所说的占道费,那是其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缴费关系。后者的存在并不影响前者,而且二者不能转移。也就是说,公司向政府交纳的是占道费,但其与车主签订的却是保管合同,公司不能把占道费的概念直接转移给车主。

  对于车辆损坏丢失如何赔?依据保管合同,停车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另据了解,新近修改的《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对非机动车停放做出规定: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庭审情况再次证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据此,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如何判决的意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

  

  代理人: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辉  程雪峰

  

                                   2014年5月21日